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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施行!有哪些变化?

点击数:789      更新时间:2023-10-15

  原标题:【政策解读】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施行!有哪些变化?

  一是简化材料。取消了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中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许可证遗失办理补发的,取消了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规定。同时强调经营许可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是合并办理。对于同时申请第三类经营许可和办理第二类经营备案程序的,提交一次资料,一并完成现场核查规定。对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

  三是许可证延续的,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变更为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并改进了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同时强调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三是明确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销售记录制度的要求。

  五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由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部门提交变更为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更便于企业上报,同时报送企业由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拓宽为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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