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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宣传周(三)问答篇之二

点击数:643      更新时间:2023-11-02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证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护知识产权 勉励知识创新”为主题开展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今天带领大家了解一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峻”,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峻”,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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